发布时间:2021-04-27 15:54:28
根据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拥有2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属于绝对控股;拥有1/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属于相对控股;拥有1/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,拥有一票否决权。
因此,所有公司都应该有一个带头大哥,持股1/2或者2/3以上。这个道理大家都懂。
然而,由于种种历史原因,电商行业与传统行业的很多创业公司,一开始并无控制权的意识,多名股东平分股权或者股权高度分散。那么,股权结构既成事实,在难以大幅改变股权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前提下,如何解决公司控制权的问题?我们先看下面的5个案例。
案例1:某电商公司快速发展,2020年销售额52.3亿元,亏损26.8亿元,由于连年亏损,需要不断融资。从2016年到2020年,该公司先后获得高瓴创投、真格基金和高榕资本等10多家风投6轮融资,公司主要创始人股份被稀释到27.7%,已经低于控制线之下,那么,他该如何掌控公司?
案例2:某电商公司拥有6名创始股东,彼此都是亲朋戚友的关系,股权高度分散,没有控股股东,最大的股东也只有25.6%的股份。一开始大家都尽心尽力,公司快速发展。如今做到了过亿的规模,股东就开始分化了:有的股东踌躇满志,希望不断投入新项目,继续做大做强;有的股东偏于保守,小富即安,不愿意冒险投入。有的股东能力很强,独当一面;有的股东能力跟不上公司发展,只能做一些简单事务性工作。对于公司战略发展、资金投入、利润分配和业绩考核等重要问题上,一旦发生争议,没有人能够拍板,公司就会陷入内耗和纷争,该如何破局?
案例3:某电商公司,包括甲、乙、丙、丁4个股东,根据各自出资能力和意愿,股权比例分别为45%、32%、12%、11%,没有控股股东。公司创立2年之后,第二大股东乙由于生孩子而回归家庭,不再参与经营管理。此时公司快速发展,甲、丙、丁都在公司拼搏奋斗,对于乙的股权比例和按股分红机制,越来越不满意。这种情况该怎么办?
案例4:某电商公司创始人甲,依靠本地产业带的优势,将公司快速做到了类目第一。与此同时,他也培养了一批亲戚朋友和老员工,让他们拿到了百万提成。这些人对本地产业带很熟悉,也有创业的资本,于是纷纷独立创业。这等于是培养了一堆竞争对手?!为了避免大家彼此恶性竞争,甲宣布对每个离职创业者的新公司,投资入股20%~30%。同时,把这些关联公司的供应链统一管理起来,集中向上游采购,提高议价能力和品质管控能力。这个举措得到大家的一致拥护。然而,甲在这些关联公司都属于小股东,如何对这些公司都拥有控制力?
案例5:某电商公司创始人有甲、乙、丙三个股东,属于关系密切的志同道合的朋友,3年前一起创业,股权平均分配,各占1/3。三个股东能力和贡献各不相同,分管不同的业务板块和职能部门,各自独立决策。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,团队和部门越来越庞大,有一个问题浮现出来:谁来负责公司整体经营管控和战略布局?当股东意见不统一的时候,谁来拍板公司层面的重大决策?
(1)、小股东联合的情形
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三条规定: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”
针对前面所述的案例3,乙退出公司的经营管理,甲、丙、丁三个股东联合起来,持股比例大于2/3,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,采取两条措施:
第一,通过股权激励计划,将全体股东同比例稀释出来一部分股份,作为股权激励池,重新对在职股东进行激励。
第二,将公司的利润分配以薪酬和奖金的形式,根据职责和业绩贡献大小,向在职的股东倾斜。
(2)、小股东逆袭的情形
《公司法》第四十二条: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
也就是说,一般情况下,拥有2/3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,属于绝对控股,由他说了算;但是,公司章程另有规定,就按公司章程来!
比如,公司章程可以规定: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一致,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,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等条款。
我们来看一个经典案例:东莞新雅乐房地产公司股东钟景祥、游掞良合计持股90%,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公司《章程》第18条第二款规定无效。
缘由:公司《章程》第18条第二款规定:“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、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,以及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,必须经过代表百分之百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”。结果,公司经营过程中很多重大决定都因占公司10%的小股东张庆权否决而无法通过。
判决结果:法院认为该诉求不成立。按照公司章程约定,未经百分之百股东同意,不能修改或删除章程条款,公司《章程》第18条第二款继续有效。
鉴此,针对前面的案例2、案例4、案例5,在无法大幅调整股权结构的前提下,至少有三种尊龙凯时国际娱乐的解决方案:
第一,修改章程:全体股东推选一个带头大哥,修改章程条款,约定将2/3以上表决权交给带头大哥,由他说了算。
第二,一致行动人协议:全体股东推选一个带头大哥,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,约定大家意见不统一的时候,由带头大哥说了算。
第三,表决权委托协议:占股2/3以上的股东,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,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带头大哥。
(1)、境外上市ab股模式
对于前面所述的案例1,大家应该已经猜到了,说的是完美日记。完美日记已在纳斯达克上市,采用了ab股模式。b类股由创始股东及其团队持有,每股拥有10倍投票权(港股不超过10倍,美股可以达到20倍),a类股一般为外部投资人股东持有,一股只有一投票权。
完美日记的主要创始人黄锦峰个人拥有公司27.7%的b类股权,投票权高达60.2%!再加上其他两个创始人的表决权,完美日记创始人团队就牢牢控制了公司。
(2)、国内科创板ab股模式
我国《公司法》第103条规定,股份公司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。所以,一般情况下,国内所有a股上市和新三板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,都不能实行ab股。
但是,公司法第131条又规定: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,另行作出规定。这就为公司法的变通埋下了伏笔,在不修改公司法的情况下,由国务院作出规定后,在科创板实行ab股。
科创板第一家ab股公司ucloud优刻得,已于2020年1月20日在科创板上市。三位创始人季昕华、莫显峰及华琨在本次发行完成后,合计持有优刻得23.1197%的股份,拥有60.0578%的表决权。
《合伙企业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,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。”
第六十七条:“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。”
第六十八条:“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,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。”
用通俗的语言说,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如下:
(1)、普通合伙人 (general partner, gp):
①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;
②对合伙公司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;
③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
④gp处于核心地位,拥有实际经营控制权。
(2)、有限合伙人(limited partner,lp):
①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
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
③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。
④lp只拥有限制性权利。
因此,有限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gp/普通合伙人手中,而跟其个人股权比例无关。即便某gp是小股东,只有1%的股份,也可以对合伙事务说了算。
如果由于历史原因,有的电商公司核心创始人没有占据控股地位,那么在股权结构和利益主体无法大幅改变的情况下,有三种途径进行救济:
①对于有限责任公司,可以通过修改章程的条款、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或表决权委托协议,获得控制权。
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,在境外可以通过ab股结构管控公司;在国内如果登陆科创板,也可以通过ab股结构管控公司。
③对于有限合伙企业,可以通过担任gp/普通合伙人而掌控企业。